梅毒治疗的目的与要求为:
1.早期梅毒(一、二期显发及复发梅毒)要求症状消失,尽快消除传染性,血清阴转,预防复发和发生晚期梅毒。如为早期复发患者,治疗量应加倍。
2.晚期皮肤黏膜、骨、关节梅毒要求症状消失,功能障碍得到恢复,防止发生心血管及神经系统梅毒,不一定要求血清阴转。
3.早期先天梅毒要求症状消失,血清阴转。当患儿内脏损害多而严重时,首先要立足于挽救患儿的生命,小心谨慎地进行治疗,避免发生严重的吉海反应。
4.晚期先天梅毒要求损害愈合及预防新的损害发生,不一定要求血清阴转。先天梅毒的间质性角膜炎可同时口服 *** ,并局部用皮质激素滴眼液。
5.孕妇梅毒在妊娠早期,治疗是为了使胎儿不受感染;在妊娠晚期,治疗是为了使受感染的胎儿在分娩前治愈,同时也治疗孕妇。对曾分娩过早期先天梅毒儿的母亲,虽无临床体征,血清反应也阴性,仍需进行适当的治疗。
6.各类潜伏病毒主要预防各种复发,应给足量的抗梅毒治疗,对晚期潜伏梅毒不要求血清反应阴转。
7.心血管梅毒、神经梅毒与各种内脏梅毒在用青霉素治疗前更好结合有关专科进行处理,并慎重地进行抗梅毒治疗,切忌在短时期内用大量抗梅药物的急速治疗,以免发生瘢痕收缩所引起的重要脏器的严重功能障碍。
梅毒经过治疗后,如何判断是否痊愈,现在通常是用梅毒血清学的检测来加以判断,目前各大医院比较常用的是rpr(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和tppa(梅毒螺旋体颗粒凝集试验)。rpr是非特异性梅毒血清学试验,常用于疗效的判断。tppa检测血清中特异性梅毒螺旋体抗体,有较高的敏感性和特异性。本法检测一旦阳性,无论治疗与否或疾病是否活动,通常终身保持阳性不变,其滴度变化与梅毒是否活动无关,故不能作为评价疗效或判定复发与再感染的指标,只能够作为梅毒的确认试验。凡确诊为梅毒者,治疗前更好做rpr定量试验。两次定量试验滴度变化相差2个稀释度以上时,才可判定滴度下降。梅毒患者在经过正规治疗以后,每三个月复查一次rpr,半年后每半年复查一次rpr,随访2~3年,观察比较当前与前几次的rpr滴度变化的情况。在治疗后3~6个月,滴度有4倍以上的下降,说明治疗有效。滴度可持续下降乃至转为阴性。如果连续三次到四次检测的结果都是阴性,则可以认为该患者的梅毒已临床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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